桌游侵权之争落下帷幕 法院判定"三国杀"游戏规则受保护

发布时间:2020-04-17    信息来源:网络


日前,一场由《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之战在上海落下帷幕。


《三国杀》,一款曾风靡全国的桌面游戏,以四大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及其对应史料《三国志》为背景,由于其以阵营为线索,可以由不同人数的玩家进行多种玩法,所以没事"杀"一把,一度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消遣首选。


4月14日,媒体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46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原告诉称:两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游戏人物名称相同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在说明文字上大量雷同,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三国杀》游戏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通过多种渠道,对被控侵权游戏《三国KILL》进行推广、宣传和提供下载服务,并通过游戏运营获得了巨大商业利益,同时也使众多游戏玩家对权利游戏与被控侵权游戏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


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三国KILL》(后更名为《极略三国》)游戏的著作权人和运营方。


被告辩称,权利游戏的文字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同时,《极略三国》游戏有单独的软件著作权,卡牌中各类形象的美术并不相同,与权利游戏存在较大差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外,两被告无侵权的故意也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游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且两被告均未通过被控侵权游戏获利。


三国杀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浦东法院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具体进行以下两步分析。


1.接触: 权利游戏的发表时间最早可以追溯至2008年前后,而被控侵权游戏的发表时间晚于权利游戏,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的权利游戏创作并发表在先,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者完全有可能实际接触权利游戏。


2.实质性相似: 应运用"抽象-过滤-比较"方法和整体观感法进行分析、判定。经比对分析,整体而言,两款游戏的卡牌名称绝大部分相同、卡牌的文字内容高度雷同,二者相同、相似的部分在权利游戏中比例高,且在整个卡牌游戏中处于重要位置,构成游戏的主要部分,会导致游戏玩家对两款游戏产生相同、相似的玩赏体验,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侵害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著作权,被控侵权游戏权利人的行为使上述文字内容处于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的状态,侵犯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浦东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4600元。两被告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浦东法院表示,本案系一起"换皮"类卡牌游戏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从思想和表达二分法规则出发,认为卡牌游戏对于三国时期人物的选择与人物事迹的凝练具有创作的空间,涉案卡牌文字说明系"作者基于史料、民间故事而对某些三国人物的艺术化再加工",对卡牌游戏所依据的历史素材和建立在素材基础上的表达进行了区分。本案为游戏规则说明的著作权保护拓展了思路,对桌面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浦东法院法官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对思想的表达。简单纯粹的游戏规则作为思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通过特定方式呈现出来的具体表达,则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游戏规则在具体文字表达上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主体撰写的游戏规则可以反映个性化特征,体现于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对游戏规则的说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视为游戏说明书,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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